第5條前條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漁業署應駁回其申請:一、文件不備或其他欠缺而無法補正。二、文件不備或其他欠缺得補正,經漁業署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依應補正事項補正。三、逾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