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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目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第25條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第25條
法規: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25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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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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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娛樂漁業漁船於搭載乘客從事娛樂漁業活動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即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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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娛樂漁業漁船之船長應遵守下列事項:一、不得搭載乘客登上娛樂漁業執照未加註之島嶼、礁岩。二、將娛樂漁業執照、責任及傷害保險…
第21條
娛樂漁業活動時間,每航次以四十八小時為限。娛樂漁業活動區域,以臺灣本島、澎湖地區、離島之島嶼間、彭佳嶼、綠島、蘭嶼距岸三…
第22條
娛樂漁業漁船應由船籍港進、出港。但經主管機關核准於其他港口經營娛樂漁業或進出港者,在核准期間,應於該核准港口進、出港。前…
第23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訂定賞鯨活動注意事項或輔導業者訂定業者自律公約。搭載乘客從事賞鯨活動之娛樂漁業漁船漁業人或船長…
第23-1條
兒童搭乘娛樂漁業漁船,乘船費用應給予優惠,其收費基準如下:一、未滿一歲之兒童應予免費。二、一歲以上未滿三歲之兒童,最高為…
第24條
娛樂漁業漁船於搭載乘客從事娛樂漁業活動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即時制止其發航,並依有關規定處分:一、搭載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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