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第22條 法規: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22條 娛樂漁業漁船應由船籍港進、出港。但經主管機關核准於其他港口經營娛樂漁業或進出港者,在核准期間,應於該核准港口進、出港。前項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娛樂漁業及進出之港口,跨越所屬轄區者,應先行協調該等港口主管機關同意後為之。娛樂漁業漁船自船籍港往返經主管機關核准港口間之必要航次,不得從事娛樂漁業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