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17條 乘客搭乘娛樂漁業漁船前,應將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交由漁業人或船長填寫出海人員名冊。娛樂漁業漁船發航前,船長應將航行計畫資料表(格式如附表三)及出海人員名冊,以電子郵件、傳真或現場等方式送漁港海岸巡防機關後,始得出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