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5條捕撈南方黑鮪之年度總漁獲配額(以未處理之全魚重量計,以下稱配額者,亦同)、單船配額及單船漁獲運返國內銷售之數量,由主管機…
- 第16條取得當年度南方黑鮪作業許可者,始得核給當年度捕撈南方黑鮪配額。未取得全年度作業許可者,依許可月數占全年度之比率核給配額。…
- 第17條南方黑鮪作業漁船所捕南方黑鮪之漁獲量(以未處理之全魚重量計,以下稱漁獲量者,亦同),不得超過該船當年度之配額;超過者,應…
- 第18條南方黑鮪作業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依漁船實際出海作業月數占全年度之比率,核給當年度配額;已核給配額者,按比率收回…
- 第19條漁獲返國銷售組漁船,其南方黑鮪漁獲物返國銷售數量,不得低於第十五條第一項公告之數量。
- 第20條取得南方黑鮪作業許可之中南印度洋組或漁獲返國銷售組漁船,其漁獲量未達百分之五十者,經營者應將自願調減之配額數量,於當年八…
- 第22條主管機關於當年七月一日以後,得視南方黑鮪配額使用情形,受理申請再分配配額。申請前項配額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並向鮪魚公會登…
- 第23條南方黑鮪作業漁船配合主管機關執行相關試驗研究或管理措施者,主管機關得另核給獎勵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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