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南方黑鮪作業漁船所捕南方黑鮪之漁獲量(以未處理之全魚重量計,以下稱漁獲量者,亦同),不得超過該船當年度之配額;超過者,應減少該船下一次許可之年度配額。漁獲物去鰓、內臟、尾處理後之魚體重量,轉換成未處理之全魚重量之轉換係數為一點一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