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三章 漁獲數量限制或配額 第15條 捕撈南方黑鮪之年度總漁獲配額(以未處理之全魚重量計,以下稱配額者,亦同)、單船配額及單船漁獲運返國內銷售之數量,由主管機關依CCSBT決議情形公告之。自一百十五年度起,前項漁獲配額使用期間為當年二月一日至次年一月三十一日。當年度各作業組別取得作業許可之漁船未達船數限額時,賸餘之漁獲總配額,由主管機關統籌運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