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二章 作業許可之申請及核定 第14條 取得南方黑鮪作業許可之中南印度洋組或漁獲返國銷售組漁船,應於當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進入中南印度洋漁區。取得南方黑鮪作業許可之西南印度洋組漁船,應於當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進入西南印度洋漁區。漁船未依前二項規定之期限進入所屬作業漁區者,應廢止其南方黑鮪作業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