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許可進入我國港口之非我國籍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進港許可,並通知航政主管機關:
一、未依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提供資料,或資料不完全。
二、進港後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未在指定之區域內停泊、卸魚、轉載、補給或維修漁船或從事與申請進港目的不符之活動。
三、超過預定進港時間二日仍未進港。
四、漁獲物未依來源漁船、魚種分類過磅、卸魚。
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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