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機構連續二次未收到船位回報器回報之船位,視為船位回報器斷訊;連續三日斷訊,視為船位回報器故障。
專業機構發現漁船船位回報器斷訊或故障,應通知漁業人或船長,漁業人或船長應於收到通知後,每六小時通報船位相關資訊至專業機構。
漁船船位回報器故障,且未依前項規定通報船位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要求漁船立即停止作業,限期返港。
前項漁船於返港後,應修復漁船船位回報器,並經專業機構確認可正常回報船位資料,始得出港。
中央主管機關連續八小時未收到自動識別系統回報之船位,應通知漁業人,漁業人應於收到通知後,每六小時通報船位相關資訊,未依規定通報船位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要求漁船立即停止作業,限期返港;經限期返港之漁船,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確認可接收船位資料,始得出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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