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 第三章 混獲忌避措施

條文:
第13~16條(共 4 條)
鮪延繩釣漁船以深度小於一百公尺之淺層下鉤方式作業,應使用下列忌避措施之一:
一、使用大型圓型鉤。
二、使用頭足類以外之魚類作餌料。
前項第一款所稱大型圓形鉤,指該鉤具為三英吋以上,其設計及製造形狀為圓形或橢圓形,釣鉤尖端垂直向鉤柄彎入,與鉤柄之偏移角度不超過十度。
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禁止使用鯊魚繩;其示意圖如附件三。
鮪延繩釣漁船應備有釋放意外捕獲海鳥、海龜之剪線器、除鉤器及手抄網;其型式如附件四。
總長度未達二十四公尺之鮪延繩釣漁船,於北緯二十三度以北作業時,應至少採用下列一種海鳥忌避措施:
一、驅鳥簾及支繩加重之船舷邊投繩。
二、夜間投繩且甲板燈光減至最暗。
三、驅鳥繩。
四、支繩加重。
總長度二十四公尺以上之鮪延繩釣漁船,於北緯二十三度以北作業時,應至少採用二種海鳥忌避措施,其中至少一種須符合前項規定,其他得採用下列之海鳥忌避措施:
一、驅鳥繩。
二、餌料染藍色。
三、深層投繩機。
四、內臟丟棄管理。
前二項所稱海鳥忌避措施之規格如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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