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總長度未達二十四公尺之鮪延繩釣漁船,於北緯二十三度以北作業時,應至少採用下列一種海鳥忌避措施:一、驅鳥簾及支繩加重之船舷邊投繩。二、夜間投繩且甲板燈光減至最暗。三、驅鳥繩。四、支繩加重。總長度二十四公尺以上之鮪延繩釣漁船,於北緯二十三度以北作業時,應至少採用二種海鳥忌避措施,其中至少一種須符合前項規定,其他得採用下列之海鳥忌避措施:一、驅鳥繩。二、餌料染藍色。三、深層投繩機。四、內臟丟棄管理。前二項所稱海鳥忌避措施之規格如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