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 第19條 法規: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19條 白帶魚運搬船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十條規定處分,並得廢止其作業許可: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於未經核准之港口裝載白帶魚。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自大陸地區回航時裝載物品。三、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有關自大陸地區回航及檢查之規定。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從事運搬白帶魚以外之漁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