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 第17條 法規: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17條 白帶魚運搬船漁業人應每半年辦理白帶魚漁獲物衛生檢驗,並將檢驗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檢驗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