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漁業人得檢具第九條規定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作業許可,不受第九條申請期限規定之限制:一、漁業人變更。二、租用他人漁船並取得漁業證照。三、新船建造完成後取得漁業證照。四、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核准休業,休業終了復業。五、因漁業證照屆期,換發漁業證照。六、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