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第9條 法規: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第9條 獎勵造林面積,依實際造林面積計算,並得納入下列土地之面積:一、鄰接農作物生產所設置保留行距三公尺之緩衝帶。二、合法設置之寬度三公尺以下農路或作業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