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造林需要,主管機關應考量下列情形:
一、沖蝕溝、陡峻裸露地、崩塌地、滑落地、破碎帶、風蝕嚴重地、沙丘散在地、生物危害、水災沖蝕地、火災跡地。
二、檳榔園、廢棄果園、廢耕地或非屬作物生產區之土地。
三、衰敗老化之竹林地,或其經合法伐採後之跡地。
四、達伐期齡或有生產需求之人工林,或其經合法伐採後之跡地。
五、違反水土保持法之超限利用土地。
六、外來種植物入侵之土地。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造林需要。
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第7條
第7條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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