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二項第三款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人非土地所有人:他項權利證明書、租賃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人同意之文件。
二、申請土地為共有土地:共有人之同意書或分管協議書;同意書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前條第二項第六款獎勵造林計畫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造林類型、造林目的及森林經營期程。
二、造林樹種及數量。
三、造林地點及位置示意圖(含地籍圖)。
四、造林環境評估情形。
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