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造林之受理機關(單位)及核准機關如下:
一、國有林租地、其他國有土地管理機關之租地:由造林所在地之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地區分署工作站受理;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二、公有林租地、原住民保留地、私有地:由造林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三、大學實驗林之租地:由造林所在地之大學實驗林管理處受理;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第10條
第10條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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