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受獎者,同一級以一次為限,復因其它情形,應再予獎勵者,得進一級給獎,其已領有最高級獎勵者,如確具特殊貢獻,私人每人得再發給特別獎勵金新台幣二十萬元,但同事蹟受獎人有二人以上時,得提高為新台幣三十萬元,由受獎代表具領後均分之,其名額每年以八名以下為限。
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受獎之團體,其造林績效特殊卓著者,得再發給每一團體造林特別獎勵金新台幣五十萬元,其名額每年以二個以下為限。
獎勵經營林業辦法 第10條
第10條
第10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