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登記規則 第6條 法規:森林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第6條 私有林竹、木之登記,由森林所有人填具申請書,連同土地所有權狀影本,送森林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初審後,報請直轄市、縣(市)林業主管機關核定登記,發給登記證,登記事項變更時,亦同。申請登記之竹、木,如為合資經營者,應將所立書面契約影本,隨申請書附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