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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農業部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森林登記規則
第16條
森林登記規則 第16條
法規:
森林登記規則
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第16條
本規則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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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各級林業主管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應就所辦之登記設立森林登記簿。前項森林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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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已登記之森林,其登記名義人應於其林地四鄰設立永久標誌。
第11條
已登記之森林享有各種輔導及獎勵。
第12條
私有林竹、木登記名義人終止經營時,應申報原登記之鄉(鎮、市、區)公所核轉直轄市、縣(市)林業主管機關核定,並繳銷登記證。…
第13條
依森林法第四條規定視為森林所有人所經營之森林,比照私有林辦理竹、木登記。承租國有林、公有林之林地者,應向出租機關辦理竹、…
第14條
抵稅森林之登記,應由稽徵機關通知林業主管機關辦理之。
第15條
各級林業主管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應就所辦之登記設立森林登記簿。前項森林登記簿及第六條第一項之申請書、登記證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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