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森林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相關法規 森林法母法 第4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之定義如下:一、國有林,指屬於國家所有及國家領域內無主之森林。二、公有林,指依法登記為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或公法人所有之森林。三、私有林,指依法登記為自然人或私法人所有之森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