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法規:森林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相關法規 森林法母法 第17條 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保安林編入或解除,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位置圖,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編入或解除保安林之名稱、位置及其面積。二、編入或解除之理由。三、申請人姓名、住址,係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地址及其代表人、負責人之姓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