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法規:森林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相關法規 森林法母法 第16條 國有林或公有林之管理經營機關對於所轄之國有林或公有林,認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編為保安林之必要者,應敘明理由,並附實測圖,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函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