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 第7條 法規:森林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相關法規 森林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林政 第7條 公有林及私有林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收歸國有。但應予補償金:一、國土保安上或國有林經營上有收歸國有之必要者。二、關係不限於所在地之河川、湖泊、水源等公益需要者。前項收歸國有之程序,準用土地徵收相關法令辦理;公有林得依公有財產管理之有關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