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 第50條 法規:森林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相關法規 森林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罰則 第50條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金。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前項贓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森林主產物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樹種之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