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0條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贓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
- 第51條於他人森林或林地內,擅自墾殖或占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
- 第52條犯第五十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金:一、於保安林犯之。二、…
- 第53條放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燒燬自己之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
- 第54條毀棄、損壞保安林,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55條於他人森林或林地內,擅自墾殖或占用者,對於他人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 第56條違反第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之三及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 第56-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三…
- 第56-2條在森林遊樂區、自然保護區內,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一、設置廣告、招牌或…
- 第56-3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一、未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登記,經通知仍不辦理者。二、在森林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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