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 第38-5條 法規:森林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相關法規 森林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之一樹木保護 第38-5條 受保護樹木經地方主管機關審議許可移植者,地方主管機關應命開發利用者提供土地或資金供主管機關補植,以為生態環境之補償。前項生態補償之土地區位選擇、樹木種類品質、生態功能評定、生長環境管理或補償資金等相關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