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 第38-4條 法規:森林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相關法規 森林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之一樹木保護 第38-4條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受保護樹木移植之申請案件後,開發利用者應舉行公開說明會,徵詢各界意見,有關機關(構)或當地居民,得於公開說明會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向開發利用單位提出意見,並副知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於開發利用者之公開說明會後應舉行公聽會,並將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登載於新聞紙及專屬網頁,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任何民眾得提供意見供地方主管機關參採;其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並移植之受保護樹木,地方主管機關應列冊追蹤管理,並於專屬網頁定期更新公告其現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