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 第9條 法規: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第9條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為受保護樹木者,應予造冊及公告下列事項,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一、受保護樹木之編號、樹種、中文名、學名及數量。二、樹木之胸高直徑、胸高樹圍、樹冠投影範圍套繪圖、推估樹齡。群生竹木或行道樹生長區域、面積。三、坐落地點及位置圖。四、認定理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