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進行受保護樹木之認定程序前,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單株樹冠投影範圍套繪圖。二、樹木健康情形及保存可行性評估。三、樹木生長環境評估。四、相關利害關係人或當地居民之意見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