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 第3條 法規: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轄區內森林以外之群生竹木、行道樹或單株樹木,每五年應至少辦理普查一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