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火災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7條 法規:森林火災救助種類及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第7條 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資格如下: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為:(一)配偶。(二)直系血親卑親屬。(三)父母。(四)兄弟姊妹。(五)祖父母。二、重傷救助金:由本人具領。三、安遷救助金:由受災戶戶長或現住人具領。因故意致自身或他人受災死亡、失蹤、重傷或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該人不得具領災害救助金;已具領者,應予追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