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管理經營配合辦法 第8條 法規: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管理經營配合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第8條 林業管理經營機關、國家公園管理處或風景特定區管理機構之人員,得持其服務機關所發之證明文件,進入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執行職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