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森林、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主管機關對於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之管理經營,其權責區分如附表。附表未列項目,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爭議,經有關機關會商後仍無法解決時,報請上級機關協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