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8條 法規: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第一章 總則 第8條 處分林產物時,除林產物採運契約另有約定外,不得採取其根部。林產物處分後餘留之根株、殘材以不採取為原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