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管理經營機關依各事業區之經營計畫,每年編具年度採伐計畫,層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施行;調整、變更時亦同。前項年度採伐計畫,應包括採伐位置、面積、樹種、作業方式等。林地難於復舊造林或採伐有妨礙水土保持之虞者,其竹木不得予以處分。處分林產物時,其林道、作業道密度及作業方式,應予限制。處分面積過大者,並應以保護林帶區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