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7條 法規: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第一章 總則 第7條 林產物處分前,由各該管理經營機關派員實地調查其處分位置、面積、樹種、材積、生產條件等,並得指定人員複查之。造林撫育之疏伐作業,得不施行材積調查。但疏伐木具利用價值者,得由管理經營機關計算實際材積搬出利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