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4條 法規: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管理經營機關處分林產物之方式如下:一、直營:依照國有林各事業區經營計畫,直接採取。二、標售:依照國有林各事業區經營計畫,指定區域公告標售採取。三、專案核准:不適於標售者,得專案核准採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