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3條 法規: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林產物分為下列二種:一、主產物:指生立、枯損、倒伏之竹木及餘留之根株、殘材。二、副產物:指樹皮、樹脂、種實、落枝、樹葉、灌藤、竹筍、草類、菌類及其他主產物以外之林產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