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13條 法規: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第二章 直營、標售及專案核准採取 第13條 投標林產物得標後或於契約存續期間,其證照之登記內容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敘明變更事項及原因,報管理經營機關備查。如無力繼續經營或因其他事故必須轉讓他人者,應申請管理經營機關同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