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10條 法規: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第二章 直營、標售及專案核准採取 第10條 標售林產物,應由管理經營機關先期公告。前項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標售林產物之位置、面積、材積、樹種、材種、作業方式、採運期限。二、投標及開標之日期、地點。三、其他與標售有關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