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 第17條 法規: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第17條 依本規則採取森林產物之放行、搬運及跡地查驗,由提案人通知受理機關轉知主管機關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辦理。主管機關得視採取森林產物之種類、數量及伐採跡地現況,同時辦理放行查驗及跡地查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