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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農業部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保安林經營準則
第16條
保安林經營準則 第16條
法規:
保安林經營準則
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第16條
本準則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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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保安林地內探礦、採礦應以坑道方式作業。但無法以坑道方式作業,經礦業主管機關邀請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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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保安林如施行擇伐更新有困難,得施行橫坡帶狀或與季節風成直角之帶狀或塊狀皆伐。一年內皆伐面積在三公頃以上時,應分處皆伐,每…
第11條
保安林內竹類擇伐,應以超過三年生之老竹為限。其一年內得擇伐支數,不得超過擇伐區域內竹類總支數之四分之一。前項擇伐如確有困…
第12條
保安林之造林、撫育、保護、伐採、應依法令及施業方法適當經營。保安林應營造為二種以上樹種之複層林,造林整地應以橫坡或與季節…
第13條
於保安林地內進行探礦、採礦或土石採取,應由開發者提具開採應備之計畫,由該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核後邀請各該目的…
第14條
使用保安林地開闢探礦、採礦或土石採取用道路,每一礦區或土石採取區道路之長度不得超過五公里。但經中央、直轄市、縣(市)各該…
第15條
保安林地內探礦、採礦應以坑道方式作業。但無法以坑道方式作業,經礦業主管機關邀請學者專家評估認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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