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第21條 法規: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第四章 附則 第21條 中央主管機關就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所定伐採查驗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國有林管理經營機關辦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林產物伐採許可事項,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所定伐採查驗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辦鄉(鎮、市)公所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