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第20條 法規: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第三章 查驗 第20條 經督導或查驗人員發現有違反本法或本規則時,應迅速報請各該主管機關處理。如有涉及刑責者,應即聯繫當地警察機關依法偵辦,並妥善保存有關證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