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第11條 法規: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第二章 伐採 第11條 公有林、私有林林產物採取人於伐採作業前或作業中,如發現調查印、障礙木查印、界木印印跡滅失不明時,應隨時向原許可伐採林產物之主管機關申請鑑定,經查明確無違反法令或契約行為後准予補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