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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公有林、私有林林產物採運許可證時,應將許可證副本連同伐採區域位置圖,分送當地林業管理經營機關、警察機關及鄉(鎮)公所,並應按月填製私有林許可伐採統計表,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公有林、私有林林產物採運許可證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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