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進入陸域自然保留區許可辦法 第3條 法規:申請進入陸域自然保留區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第3條 申請進入自然保留區,應填具申請書,載明進入之目的、期間、範圍、人員名冊及從事之行為種類、地點等事項,以書面或網路申請系統向主管機關提出,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進入。研究機構或大專院校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時,應另附研究計畫書,敘明研究目的、範圍(地區)、方法及預期成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